为了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和积极性,使公司党员发展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院校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思想,落实“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要求,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的辨证关系,逐步把公司的党员队伍建成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队伍。
第二条 坚持有计划发展的原则,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坚持质量放在第一位的原则,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支部要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半个月内,安排党员同申请人谈话。对那些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各方面素质较好,愿意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志,经支委会讨论研究后,确定他们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二名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制订培养教育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养联系人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加强对入党动机的考察;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主要形式和内容:
1.成立各类学习小组,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学习,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给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
3.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吸收新党员大会、参加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和党内其他活动,使他们能够直接了解党内生活,培养组织观念,接受党内教育。
4.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并在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六条 坚持团组织的“推优”制度。积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推优”作用,不断完善“推优”办法,提高“推优”质量,扩大“推优”数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优”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使“推优”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推优”具体工作由学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可以从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方面进行。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在团组织的“推优”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主要看总体素质和一贯表现;对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主要看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表现以及群众的认可度。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八条 发展对象确定的程序。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认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发展对象。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要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目标和现阶段党的任务,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如何学习、工作和生活,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由公司党校统一安排,培训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 入党前的政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了解其历史和政治表现,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1.政审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审方式: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3.查档程序:基层党组织指派专人(党员)写出查档报告,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了解情况后,写出《政治审查报告》,由查档人、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确认后,方属有效政审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的整理。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材料由党支部整理。
第十二条 材料的预审。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预审小组,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条件是否成熟。
第十三条 发展前的公示。在吸收预备党员前,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项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一般应暂缓发展,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
公示书的标题应为“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公布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反映意见的方式和受理部门;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公示的党组织名称及日期等。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1.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指定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问题进行审查。
4.其它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
5.按要求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应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实施票决。一般情况下实到党员要超过应到党员的2/3以上。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党员,可事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入党审批前的谈话。上级党组织在批准发展对象入党前,要派人与其谈话,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对《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核。学生发展对象的谈话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负责;教工党员发展对象,由组织部派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审批工作。具有审批权的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如下:
1.高级职称和副处级以上教工党员由公司党委审批。
2.其他教工和未被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学生党员由公司党委授权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批。
3.学生党员由公司党委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4.在“党委审批意见”一栏,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使用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下发的专用印章。
5.接收预备党员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应由原报批党支部进行复议,然后再报上级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被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时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党支部接到批复后的工作:
1.支委会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2.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和本人谈话,对新党员要指出其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说明党内有关生活制度、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并提出要求与希望;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要向本人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3.将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4.要求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二十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如果基层党组织短期内连续吸收若干名预备党员,可以统一举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一条 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发展对象在毕业、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学时期发展的学生党员资格认定。
1.通过党组织转交的中学时期发展党员的有关材料,手续完备的,予以承认。
2.凡本人在中学读书,却由家乡党组织发展或突击入党(培养考察期不足一年,特别是不满六个月或档案材料严重不全、弄虚作假)的,一般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宜发展入党:
1.入党目的不明确,入党动机不端正;
2.有违犯校纪行为、受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
3.非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4.近一年内综合测评排名均达不到班级前40%。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1.基层党组织应适时组织预备党员集中培训;
2.入党介绍人要督促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帮助他们及时克服缺点,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情况;
3.严格要求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五条 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对其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预备期间须向党组织作书面思想汇报1至2次。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报上级党委审批。转正审批与吸收新党员的审批权限相同。
预备期满,党组织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以工作忙为理由拖延讨论转正时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或多于一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入党志愿书》的管理。每本《入党志愿书》对应一个唯一编号。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到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取空白《入党志愿书》。因印刷错误或填写错漏导致作废的《入党志愿书》,需交回组织部换领。
第二十八条 党员材料的保存与归档。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审批(审查)后的学生党员《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其中预备党员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部保管;正式党员的材料,本专科学生党员材料交学生处教育管理科,研究生党员材料交研究生处招生与培养科,教职工党员材料交人事处。入党材料的转接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
积极做好高中与高校、高校与社会在发展党员工作上的衔接,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教育培养的连续性。转出的入党材料应封装并加盖公章,交本人自带转至其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研究本单位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结构,每年12月前制订出次年的党员发展计划(包括发展批次、人数、年级结构等),并在次年6月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发展计划和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由党支部在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组织部审核。实际发展工作与计划一般不应有太大出入,凡计划有调整应及时做出具体说明,并报请组织部批准备案。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分别确定 1~2 个基层党支部为联系点。公司党委将把党员发展工作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目标管理和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对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经查实后,取消党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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